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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纪委监委车辆管理制度

稿件来源:隆德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4-15 15:12:55

  第一条 委机关车辆只供委领导和机关各室公务用车,车辆实行专车专人保管,如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擅自换车、借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条 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要详细记载出车时间、地点、随车人员,作为驾驶员考勤考核、差旅费报销及车辆耗油的依据。

  第三条 公务用车由分管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相关司机出车。若车辆不够用时,可向隆德县公交公司租车。

  第四条 按照《隆德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城区范围内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五条 驾驶员应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六条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应按车辆保养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保养维护,清洁更换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

  第七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审批后,驾驶员凭“维修通知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未经批准自行修理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第八条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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