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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办公室(宣教政研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机关、派驻机构、乡镇纪委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委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承担县纪委监委机关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日常工作;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务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县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县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县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对反映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报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对反映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交委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他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委机关信访部门移交的反映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反映县管干部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协调办理县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承担县反腐败案件查处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一、第二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承办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可以办理派出乡镇监察办公室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负责联系单位(乡镇)县管干部廉政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乡镇)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科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